超過1個月未簽合同單位需承擔什么責任?

[合同協(xié)議] ???解決者:熱心網(wǎng)友

我入職新單位三個月,多次提出要簽訂勞動合同,但人事都表示再等等,請問超過一個月未簽合同,單位需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