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擅自延長試用期嗎?
[合同協(xié)議]
???解決者:熱心網(wǎng)友
問 我們單位會以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面、還需繼續(xù)努力為理由,對原來的試用期進行延長,這樣做合適嗎?
答 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币簿褪钦f,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重復約定試用期,也不得對原來約定的試用期進行延長。如果單位在一次試用的合理時間內(nèi)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工作,就應該承擔由此而帶來的風險。
